王某
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某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伍家胜利四路20号L栋(产权证号码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某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伍家胜利四路20号L栋(产权证号码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房屋一套。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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