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93538F。
法定代表人:袁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成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3524098T。
法定代表人:田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裴某某、宜昌成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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