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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岑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岑某某

原告王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某,居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岑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给付原告运费。但其中的6000元并非被告所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该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岑某某给付原告运费3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给付原告运费。但其中的6000元并非被告所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该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岑某某给付原告运费3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董江

书记员: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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