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国征、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张德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南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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