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淑琴,女。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福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叶淑琴与被告公福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叶淑琴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叶淑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叶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叶淑琴负担。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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