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黄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黄某
于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贾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能够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黄某还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在此笔借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于某免除保证责任。另原告自认违约金过高,愿意调整数额,本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30%为依据,支持原告违约金3000元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被告于某对原告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能够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黄某还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在此笔借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于某免除保证责任。另原告自认违约金过高,愿意调整数额,本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30%为依据,支持原告违约金3000元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被告于某对原告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朱振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