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史亚娟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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