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成年。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秋丽
审判员:刘素静
审判员:刘光辉
书记员:张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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