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年。
被告张某某,成年。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陶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能够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还款10000元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在此笔借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张某某免除保证责任。鉴于原告自认违约金数额过高,自愿调整数额,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原告违约金为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张某某对原告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能够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还款10000元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在此笔借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张某某免除保证责任。鉴于原告自认违约金数额过高,自愿调整数额,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原告违约金为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张某某对原告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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