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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