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某某、史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史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史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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