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汉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冬云
审判员 刘艳军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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