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玉兰,女,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0511592748。
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金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福,职务:村委会主任,地址桦南县土龙山镇金生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金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晓明
书记员:王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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