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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王羚任、王某某、程天镜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杜桂兰(黑龙江佳木斯嵩晟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王羚任
王某某
程天镜
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杜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羚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唐彦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程天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羚任、王某某、程天镜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后,被告程天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案外人王崇理遗产,应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



审判长:姜环宇
审判员:韩晶
审判员:刘艳

书记员: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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