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对王某某向孟某某出具的240万元欠条中的205万元有异议,其他款项无异议。1.当时为避免矛盾激化,保证博大米业产权交接,王某某为情势所迫才出具了欠条。2.备忘录及借款协议(205万元)无效,该笔债权已经在(2007)双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并执行给了张全关;孟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又重新签订备忘录,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欠据,是以欺诈形式达到合法目的,其重新主张债权,属重复诉讼。3.五张欠据共205万元,孟某某不能说明欠据来源,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不了流水账,宝清县博大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米业)账目上又没有体现,应认定其无效。4.张全关将一些财产重新处分给孟某某,而转让时间均在博大米业给宫振江执行文书之后,显然是后补的协议,且与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相矛盾。5.遗漏诉讼主体博大米业,孟某某承认博大米业欠其205万元,孟某某应向博大米业主张权利。6.在王某某诉孟某某的(2014)双商初字第7号民事案件中,孟某某反诉时并未提到205万元债权,故该债权不真实。请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撤销(2016)黑05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及(2017)黑05民终17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孟某某承担。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某某提出的为情势所迫才出具的欠条的再审申请理由。王某某未提交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且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等主张,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某主张孟某某系重复诉讼的再审申请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前诉系张全关诉博大米业借贷纠纷,本案系孟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两诉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因此王某某据此主张两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某主张孟某某未说明205万元五张欠据的来源、博大米业账目没有体现的再审申请理由。王某某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该主张,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某主张张全关将一些财产重新处分给孟某某,而转让时间均在博大米业给宫振江执行文书之后,显然是后补的协议,且与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相矛盾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张全关作证时称该部分资产由孟某某控制使用;王某某自认在其向孟某某出具欠据前,该房产由孟某某控制,且王某某先后提交的两份(2010)阳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存在矛盾,无法佐证该主张,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某主张遗漏诉讼主体博大米业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系王某某个人给孟某某出具了欠据,与孟某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其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与博大米业有关联,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某主张在其诉孟某某的(2014)双商初字第7号民事案件中,孟某某反诉时并未提到205万元债权,故该债权不真实的再审申请理由。因在(2014)双商初字第7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提及该债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玉娟
审判员 杨利国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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