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段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湖北丰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工业新城回归创业园干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59707154P。
负责人:兰保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裴虎,男,48岁,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王某诉被告段超、湖北丰合制衣有限公司、裴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闵齐飞 审 判 员 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 赵保焱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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