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孙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某某名下的存款1,893万元或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郑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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