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齐某某
赵增国(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
负责人黄忠升,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立华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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