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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齐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齐某某
赵增国(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
负责人黄忠升,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立华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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