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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金素荣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玉田县邮政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金素荣
王素云
王杰
王建
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邮政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金素荣,农民,系原告王某某之妻。
原告:王素云,农民,系原告王某某儿媳。
原告:王杰,农民,系原告王某某孙。
原告:王建,农民,系原告王某某孙子。
上述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河北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
代表人:刘起彦,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邮政局,地址玉田县城内鼓楼东街。
代表人:孙仕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与被告人寿保险河北公司、玉田县邮政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王某某、金素荣、王素云、王杰、王建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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