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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周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李春生
薛胜利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周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薛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新

书记员:韩金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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