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北大庆农牧场。
委托代理人刘忠喜,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北大庆农牧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90元,减半收取计245.9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闫文玲
书记员: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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