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张家口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负责人:方海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丽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张家口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崔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少匣
书记员: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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