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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某某、张家口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张家口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负责人:方海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丽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张家口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崔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少匣

书记员: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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