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第三人:裴生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任某某、第三人裴生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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