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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镇江华商亿人科技产品卡某有限公司、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镇江华商亿人科技产品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江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镇江华商亿人科技产品卡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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