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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英,男,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长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郝长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子鹏
审判员 谢显才
代理审判员 郭志川

书记员: 牟静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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