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闫建华(黑龙江扶众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建华,黑龙江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西县长江乡长江猪场。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职务厂长。
原审被告郝秀荣。
上诉人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建华、被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郝秀荣、兰西县长江乡长江猪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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