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闫建华(黑龙江扶众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建华,黑龙江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西县长江乡长江猪场。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职务厂长。
原审被告郝秀荣。
上诉人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建华、被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郝秀荣、兰西县长江乡长江猪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