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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财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财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保险单号码:xxxx00119)为申请人王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财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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