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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巧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审判员 刘罗扣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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