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纲。
被告: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088158-3。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陈某、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24元,减半收取计5412元。
审 判 长 周雷刚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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