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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轻,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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