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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轻,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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