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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市徐某某绅感汽车维修店、上海宝某尊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然,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某某绅感汽车维修店,住所地上海市徐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东,个体经营者。
  被告:上海宝某尊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徐某某绅感汽车维修店、被告上海宝某尊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告罗亮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金  毅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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