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小马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小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聪,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小马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赵思聪,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小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160.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1日10时许,张某某骑行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为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类)由东向西行驶至容城平王乡留通村“骏睛商店”门口处时,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电动自行车损坏,张某某及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容公交认字2018第04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张某某辩称,被告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车辆之间的碰撞,原告所诉事实不符合真实情况,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被告已经依法申请复核,但因原告方的起诉对被告方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该事故事实并未查清,请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张某某骑行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原告王小马发生交通事故,经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两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两轮电动车是否与行人接触、事故过程再现三项目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录像、事故现场图、王小马诊断证明书及询问笔录、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痕迹检验等鉴定资料,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两轮电动车是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2、事故中两轮电动车与行人有接触,两轮电动车的前部与行人王小马身体的右侧接触碰撞。3、认定事故过程:2018年2月11日10时许,行人王小马沿道路南侧由东向西步行至容城平王乡留通村“骏晴商店”门前附近处时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在步行至道路中间处时其身体的右侧与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的前部发生了接触碰撞。碰撞后两轮电动车右侧倒地,骑行人受伤。行人王小马被撞后倒地,身体右侧受伤、多处骨折。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容公交认字【2018】第04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避让行人,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形成此事故的原因。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小马无责任。张某某不服该事故认定书于2018年3月17日向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王小马已于2018年3月20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对其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车辆之间的碰撞,原告所诉事实不符合真实情况,在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表述原告系横穿马路,交警对事故事实认定不清,但在鉴定意见书第3页第2项分析说明中,根据事故现场视频录像1、2并结合现场图可确认:事故时电动车是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人是沿道路由东向西步行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视频录像1显示,在播放至00:01:47时可见电动车进入视频画面并由东向西行驶。在播放至00:02:03时可见行人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在播放至00:02:05时可见电动车前部与行人接触碰撞,之后两者倒地。录像显示事故中电动车与行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接触。经痕迹检验,电动车车筐迎面格栅的尘土减层和筐前装饰牌中间部位的开裂、断落痕迹都是与软客体即人体接触形成,行人王小马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其身体的右侧受到外力冲击而造成多处创伤。综上分析认定事故中两轮电动车的前部与行人王小马身体的右侧接触碰撞。本院认为,录像中显示电动车与行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接触,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受伤后在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4月11日共计59天,花费医疗费22,424.99元,入院诊断为:1、右髋部软组织损伤;2、右大腿软组织损伤;3、右足软组织损伤;4、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为:1、右侧胫骨平台骨折;2、右侧股骨内侧髁撕脱骨折;3、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4、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5、右膝关节髌下脂体损伤;6、右足籽骨骨折;7、右髋部软组织损伤;8、右大腿软组织损伤;9、头面部软组织损伤;10、慢性支气管炎。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6-8周,陪护一人,加强营养。拄双拐下地患肢不负重,适当活动,定期复查X片,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患肢负重,首次复查出院后1个月。口服仙灵骨葆胶囊1.5g每日2次、碳酸钙D30.5g每日1次预防骨质疏松,至出院后1个月。口服阿司匹林肠溶胶囊75mg每日1次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至出院后1个月。服药过程中仍可能发生深静脉血栓,部分患者有出血倾向,如出现下肢肿胀或皮肤黏膜易出血、黑便,及时来院检查。
2018年3月20日原告在容城金长城大药房购医用不锈钢双拐一付、坐便椅一个,共花费236元。
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王志新一人护理,原告提交了容城克宾服装厂与王志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单位开具的王志新误工证明一张、单位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工资发放表三张,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王志新与克宾服装厂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监察部门的见证,该服装厂相关负责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对真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不认可,认可以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容城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工资表、王志新身份证,被告提交的复核申请书、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代理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委托鉴定出具容公交认字【2018】第04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王小马因该事故受伤,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应列入赔偿范围。医疗费22,424.99元,有容城县人民医院正式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对容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诊断证明及病历中表述原告有慢性支气管炎等老年性病症,病历及费用清单中大部分内容不属于治疗外伤或伤害性的药物治疗手段,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是一个整体、连续的过程,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检查、治疗是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手段,被告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入院后原告未被检查出骨折等病症,只是到3月9日的放射科诊断报告单中出现骨折的诊断报告,对因果关系不认可。但根据住院病历及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原告入院后即预约核磁检查,2月13日的核磁检查中显示原告胫骨平台骨折等病症,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900元(100×59)。误工费原告请求12,650元,被告有异议,同意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工资表中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材料及工资流水,不能说明其在用人单位事故前的收入,应参照河北省2017年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23,384元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59天加住院医嘱休息6-8周,本院酌定7周,共计108天,护理费为6,919.1元(23384÷365×108)。原告请求营养费2,950元,被告有异议,根据原告实际受伤情况,本院不予支持。辅助器具费无医嘱,且被告对其合理性必要性有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客运发票,没有承运时间、承运金额,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原告及陪护人员住址、就医地点、就医复查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444.09元(22,424.99+5,900+6,919.1+200),由张某某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小马各项损失人民币35,444.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729.12元,原告负担19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泽明
审判员 张宝林
审判员 贾艳明

书记员: 刘丽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