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南小王乡西王各庄三区37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蠡吾镇南忠卫村。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某某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辉
书记员:赵素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