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高阳县高阳镇西田果庄村。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阳县国税局职工,现住高阳县高阳镇三利大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张亚男 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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