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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户籍所在地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与被上诉人丁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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