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花与被告肖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小花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小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王小花负担。
审判员 朱亚平
书记员: 杨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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