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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小某。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沈国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国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王小某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书记员: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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