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系王小国之妻。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系王小国之子。
原告:王红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系王小国长女。
原告:王红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系王小国次女。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被告:孙彩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住所地容城县中心南大街28号。
负责人:李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王某、王红阁、王红梅诉被告孔某、孙彩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某、王红阁、王红梅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王红阁、王红梅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王红阁、王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3元,减半收取计3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 张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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