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职工,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河北省张某某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明德南街10号。负责人:李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某某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张某某市赤城县。
王某某与杜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冀0732民初1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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