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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但不能提供被告侯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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