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但不能提供被告侯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