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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韩立平,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人工费和材料费1046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春,被告口头委托原告为村委会安装24个监控摄像头、安装10个高音喇叭、安装22个路灯,原告雇人为被告完成了上述工作,被告拖欠原告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共98485元。另外,从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期间,被告还把村里维护供电线路、修复被洪水冲垮的水利线路、小型维修、清理高压线下树木、维修自来水泵房等小工程交给原告负责,拖欠原告人工费和材料费56192元。以上两项合计拖欠原告154676元。几年来,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分7次仅付给原告5万元,尚欠原告10467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委托原告安装喇叭、摄像头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原告主张的人工费、材料费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不符,原告安装的喇叭、摄像头价格过高,而且没有任何人与原告进行实际核对,被告对原告诉请不认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春,被告南新庄村民委员会原主任白卫东口头委托原告王某某为村委会安装24个监控摄像头、安装10个高音喇叭、安装22个路灯,被告拖欠原告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共98485元。另外,从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期间,被告原村主任白卫东还把村里维护供电线路、修复被洪水冲垮的水利线路、小型维修、清理高压线下树木、维修自来水泵房等小工程交给原告负责,拖欠原告人工费和材料费56192元。以上两项合计拖欠原告154676元。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分7次仅付给原告5万元,尚欠原告104676元至今未付。经原村主任白卫东对原告欠款的清单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和白卫东名章加以确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被告南新庄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经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盖章确认的并加盖了被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款凭证,被告虽主张可能存在村干部与原告恶意篡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1046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利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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