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占志健,系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委托代理人龚奇,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分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邓亚军。
委托代理人陈元春,系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企石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王继铭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邓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企石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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