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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毛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毛某先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先,又名毛老五,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江平

书记员:夏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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