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毛某先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先,又名毛老五,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江平
书记员:夏章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