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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诉温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小某
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陈涛

原告王小某。
委托代理人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大雁。
委托代理人陈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某诉被告温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某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某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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