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进军,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枝江市腾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工农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邹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枝江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工农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邹杨,该公司董事长。
王小某与枝江市腾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田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枝江市腾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等)。担保人荆州城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五台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枝江市腾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荆州城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号、鄂D×××××号、鄂D×××××号、鄂D×××××号、鄂D×××××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继 人民陪审员 胡志萍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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