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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阳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价值4322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价值4322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价值4322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审判长:侯立新

书记员:边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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