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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等与巴东县德赛电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恩施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宾,湖北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德赛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北京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易前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代龚发陇,男,生于1954年9月25日,汉族,系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巴东县德赛电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靳永辉

书记员: 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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