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振生
郑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人,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晖
书记员: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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