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军
刘东春(湖北银城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小军。
委托代理人刘东春,湖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军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书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孟庆平、人民陪审员周玉启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军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春,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与被告陈某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双方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既然是合伙关系,就应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亨,风险共担。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者契约上的根据。原告王小军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发生在双方的合伙关系基础之上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应通过合伙清算来确定,这种因合伙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何清算,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王小军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28万元合伙准备金,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因合伙工程的需要所购买的柳州五菱面包车,虽然是以原告王小军的名义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的粤B×××××汽车号牌,但是该车仍然属于双方的合伙财产,从该车一直由被告陈某某占有使用这一基本事实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该车去留如何仍然需要通过合伙清算来确定,依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王小军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与粤B×××××五菱牌LZW6376NF型汽车同型号的新车一台或者支付现金五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小军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280000元合伙准备金,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王小军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与粤BR830G五菱牌LZW6376NF型汽车同型号的新车一台或者支付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王小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与被告陈某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双方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既然是合伙关系,就应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亨,风险共担。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者契约上的根据。原告王小军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发生在双方的合伙关系基础之上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应通过合伙清算来确定,这种因合伙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何清算,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王小军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28万元合伙准备金,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因合伙工程的需要所购买的柳州五菱面包车,虽然是以原告王小军的名义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的粤B×××××汽车号牌,但是该车仍然属于双方的合伙财产,从该车一直由被告陈某某占有使用这一基本事实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该车去留如何仍然需要通过合伙清算来确定,依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王小军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与粤B×××××五菱牌LZW6376NF型汽车同型号的新车一台或者支付现金五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小军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280000元合伙准备金,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王小军要求被告陈代州返还与粤BR830G五菱牌LZW6376NF型汽车同型号的新车一台或者支付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王小军承担。
审判长:黄书银
审判员:孟庆平
审判员:周玉启
书记员:任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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