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兵
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贾某发
原告王小兵,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诉被告贾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小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小兵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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